新加坡商标注册
一、概要
1、新加坡新的商标法于1999年1月15日生效,此后经过几次修改。新加坡商标法来源于英国商标法。
2、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在先的原则。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及防御商标在新加坡都可以注册。
3、新加坡是《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于2000年10月31日加入议定书,属纯议定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SG。
申请人主体资格: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或者意图使用者必须以规定的书面格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向新加坡商标主管当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就同一商标向英国及其联邦国家或者同新加坡有商标保护双边协议的国家提交了注册申请,便可以向新加坡申请优先权,优先权必须在原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注册流程详情:
●提交申请
新加坡商标申请提交之后,一般在1个月左右收到形式审查的通知。
●审查 商标
商标注册处会在下发该通知后进行审查商标,包括在先权利的检索、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
●公告商标
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2个月,任何人可以在这个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
●异议商标
提出异议后,官方会对商标异议意见进行审查,而异议程序较为复杂,一般包括异议、反陈述、法定声明、前听证会和听证会等阶段。
●拒绝或核准
如果官方认为符合条件的则最终核准注册。
注:新加坡商标的有效期是自申请日起计算的。
审查须知:
新加坡商标审查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审查。
根据新加坡商标法第7条的规定,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2)缺乏显著性的;(3)仅仅由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制造时间等特点的;(4)被公众熟知的。(5)商品本身的形状,给予商品潜在价值的形状;(6)违背社会道德和规范;(7)具有欺骗性(包括错误的指示商品来源、质量数量等);(8)在新加坡其他法律中明文禁止使用的标识不得注册;(9)恶意申请的商标不得注册;(10)酒类商品的地理性指定标识有误导性的不得注册,只要含有对酒的类型、风格等有虚假指定性的任何词语或者图样都不得注册;(11)56、57条规定的情况不得注册(国旗国徽等国际组织的标志等);(12)总理有特权可下达命令拒绝注册;(13)违反12条的不得注册。
根据新加坡商标第8条的规定,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1)相同商标相同商品不得注册;(2)相同商标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相同商品不得注册;(3)对在先驰名商标造成损害的;(4)新加坡其他法律明规定(如版权法)保护的商标或标志。在先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注册处可以考虑注册
注: 在先权利期满未续展的情况下,可以在其到期后1年内任作为驳回商标的审查依据,除非可以证明在先权利商标在到期前2年内已未使用。
新加坡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该商标是否具有内在可注册性,以及该商标是否在相同商品上同已在先提交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足以造成欺诈或混淆的相似。
官方在发出通知要求对申请进行补正之后,申请人通常必须在随后2个月内作出答辩,此外还可申请延期2个月。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在注册官发出书面补正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一般在2-4个月内)商标注册仍然没有完成的,注册官将就此书面通知申请人之后,视该申请为已放弃。